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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发表时间:2020-09-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凡我校按照全日制本科学生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始注册时,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不准他人代为注册,须在注册前用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缓期注册。缓期的日数按考勤规定手续办理。未经批准,按旷课论。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学院核实后,由学校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前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因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按学校规定期限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所选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按照规定时间到教务处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期
 
第八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累计不超过两年(含休学),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从教务处批准公布之日起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已注册的学生在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指导下,每学期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程序取得修读课程的资格,否则考试成绩无效。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门课程修读,应按规定办理退课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的修读及考核。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学生选课以后,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一般应含平时、期中、实验、期末等各阶段(环节)成绩,并按比例评定。具体比例由各开课学院提出,报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在首次课堂上对学生公布。原则上全校重要公共基础课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校考试课程由教务处安排考试日程,院考试课程由学院安排考试日程,报教务处备案,考查课程一般可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等方式综合评定成绩。若考查课程确需在期末统一安排考试,其任课教师必须提前两周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学校考试有关规定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评分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成绩低于6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的课程视为没有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五条  按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和学生选定的限制性选修课,采用计算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量”与“质”。
各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及课程绩点的换算如下: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课程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成绩
及格
不及格
课程绩点
4.0
3.0
2.0
1.0
0
两级制成绩
合格
不合格
课程绩点
2.5
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一)平均学分绩点是授予学位的依据,也可作为学生在专业或班级中学习成绩排序及对学生进行各种奖励的依据。
(二)任选课只计学分,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不计入。
(三)学生获得学校第二课堂活动和大学生竞赛奖励、参加科研和实践取得的成果,均按有关规定记学分,但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不计入。
(四)各任课教师或课程所在系,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成绩登录到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打印成绩单报到学院,由学院统一交到教务处教务科。
第十六条  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或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课程成绩均可提出复议申请。学生成绩复议申请受理单位为教务处教务科,学生提交课程成绩复议申请时间期限为自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之内。课程成绩复议申请由教务处汇总后下发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负责,由系主任、课程负责人共同参加成绩复查工作,并将成绩复议结果在一周内上交教务处教务科。课程成绩复议结果由教务处负责向申请学生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具备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一)无故旷课超过该门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无故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不允许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由任课教师确定。确定后,任课教师要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学生和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或患重病要求请假(缓考)者,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经学院、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能有效。因病请假要有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未经批准请假的学生,视为旷考,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
(一)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组织免费补考一次,仍不合格必须进行重修,其成绩按高分登记。
(二)对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不含补考及格),但是成绩低于75分的,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其成绩按高分登记。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申请出国留学,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休学保留学籍。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凡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养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休学申请书;
(二)因病休学的应出具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
(三)自费出国留学的应出具出国证明;
(四)应征入伍的应出具部队政治部门的证明和入伍通知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复学手续,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而不复学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编入同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该专业相应年级没有招生,则可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转入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留级、退学警告、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一个学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所取得学分低于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二分之一的,给予学习警告,下达《学习警告告知书》;第二次给予学习警告的,应予留级。同时给予退学警告,下达《退学警告告知书》。
第二十八条《学习警告告知书》《退学警告告知书》一式三份(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学院各一份)由学院负责通知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第三次给予学习警告的;
(二)在校学习超过六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没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由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退学所需路费由学生自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个别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许转专业;
(一)经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和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学生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推荐,拟转入学院院长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学生跨省转学,需由转出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并取得规定的各类有效学分,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费,准予毕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者,可在离校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修读不合格课程或申请参加期末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毕业资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凡取得毕业证并符合《长春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申请肄业的学生,到教务处领取肄业申请表,填写后交学院,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核,由学院汇总后交教务处教务科。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领取肄业证书。肄业离校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学习。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十二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申  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若有异议,可向长春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规定自2008年4月2日起施行。原《长春理工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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